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本市基坑和樁基工程的質量,加強工程建設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確保在建工程及相鄰建(構)築物等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設單位是基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基坑工程發包時,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符合資質條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和檢測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基坑工程(包括圍護牆、地基加固、支撐、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礎和地下主體結構分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
基坑環境保護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在圍護設計前委托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對影響範圍內的房屋建築的傾斜、差異沉降和結構開裂等進行檢測,為設計單位確定基坑變形控制標準提供依據。
(二)開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應由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基坑工程圍護專項設計。
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必須加蓋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章。對支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相結合的基坑工程,圍護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還應由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並由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加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基坑工程關鍵環節或危險性較大的工序施工時,設計人員應駐現場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該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也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承包企業承擔,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總包單位對基坑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基坑工程開工前,施工總包單位應編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圍護牆施工、挖土、降水、支撐、基礎底板澆築和拆撐回築等),並報監理單位審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專項評審通過的方案施工。
當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原圍護設計不能達到預期目的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提出,由建設單位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研究解決。
建設單位組織基坑工程開挖前條件驗收時,應組織相關單位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現場施工設備、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應急預案、應急物資和監測方案、評審意見等進行檢測和檢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基坑開挖令。
(四)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實施細則,對基坑工程的關鍵部位進行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人員應加強對審核通過的基坑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嚴格執行監理報告制度。監理過程中,發現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下達監理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同時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也拒不接受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兼職其他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基坑施工的關鍵環節或危險性較大的工序施工時必須常駐基坑施工現場。安全等級或環境保護等級二級(含二級)以上的基坑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兼項。
監理單位應對監測方案進行審核。
(五)從事基坑工程監測的單位應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勘察專業資質。開挖深度小于5米的基坑可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或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自行實施監測。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必須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進行監測。監測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監測單位應按現行《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和《基坑工程施工監測規程》(DG/TJ08-2001)的規定開展工作,提交監測成果並承擔報警責任。監測點的布設和觀測須滿足相關規範的要求,監測數據的采集必須在基坑圍護結構施工前開始。
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監測單位必須及時將分析評價報告提交相關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對監測報警數據進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必要時暫停施工。
工程監測引入誠信機制並建立誠信檔案。
(六)基坑工程的質量檢測應嚴格執行現行《基坑工程技術規範》(DG/TJ08-61)的規定,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得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監理應予以制止並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制止無效的,應立即向工程監督機構報告,工程監督機構責令相關單位整改,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基坑發生險情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啟動現場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險。險情排除後,建設單位必須召集參建各方分析原因,提出針對性有效措施後方可開展後續的施工作業。發生基坑質量事故的,應按《關于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細則(試行)》(滬建交﹝2011﹞1001號)的規定進行事故上報、事故搶險、事故調查處理等。
(八)基坑工程建設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時,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鑒定並組織相關單位修復。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九)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且基坑環境保護等級為一級的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實施風險管理。
(十)基坑工程各責任主體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並應根據基坑工程的特點,配備有專業經驗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十一)本市實行基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專項評審制度。
1.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範》等文件中的具體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評審機構組織對基坑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進行專項評審,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2.基坑開挖深度超過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織評審。基坑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但未超過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條件的其他評審機構(另行發布)組織評審。發生基坑險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須由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織開展加固或修復方案的評審。
3.評審機構應從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組建的專家庫(另行發布)中抽取評審專家,基坑安全等級一級的基坑不少于7人,二、三級基坑不少于5人。工程項目的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評審會。
4.基坑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明確為“通過”、“基本通過”或“不通過”。評審結論為“基本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按評審意見要求修改後回復評審機構;結論為“不通過”的,評審意見中應明確送審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將方案調整完善後重新評審。評審通過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基坑評審報告應由評審機構送工程受監的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5.基坑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包括圍護結構的受力體系、支撐體系、防滲體系等),必須由原評審機構重新組織專項評審。
(十二)本市實行基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具體要求另行發布),專項評審意見應作為審查的依據之一。
(十三)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基坑工程環境保護等級、支護結構與降水等技術和工藝實行如下管理︰
1.基坑環境保護等級
對于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內的天然地基或短樁基礎的醫院、學校和住宅、保護建築等建築物應按重要建築物考慮基坑環境保護等級。鄰近同一建(構)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基坑同時或先後施工時,制定基坑環境保護標準時應考慮疊加效應的影響。超大面積的深基坑宜分區圍護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風險和環境風險。
2.支護結構與降水
在確定基坑圍護牆(包括隔水帷幕)與用地紅線間的距離時,必須考慮圍護牆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以及發生險情後搶險所需空間。
直徑超過1米的鑽孔灌注樁,不得采用GPS型鑽孔樁機械施工。
房屋建築工程、軌道交通車站等工程基坑的支護結構采用多道支撐體系的,Di One道支撐必須為鋼筋混凝土支撐。
環境保護等級為一、二級且開挖深度超過8米的深基坑不得采用一道支撐。
超深基坑圍護結構采用地下連續牆時,兩個牆幅之間的連接不宜采用鎖口管式柔性接頭。
鋼圍檁與圍護樁(牆)之間出現空隙時,必須用細石混凝土填實。鋼支撐與圍檁節點處,型鋼構件的翼緣和腹板應加焊加勁板,且支撐應垂直接觸處的承載面。鋼圍檁接頭應全斷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綴板等措施,確保滿足接頭等強度要求,並進行相應檢測。
深基坑工程中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時,管井必須同時配備真空泵和潛水泵。
3.土釘牆
禁止采用單一土釘作基坑支護。
土釘牆不得用于開挖深度超過5米和環境保護等級三級以上的基坑。若基坑采用土釘牆圍護,應編制相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經專項評審通過後方可實施。
置入孔道的鋼管、鋼筋或其他細長桿材料不得超越用地紅線,並不得打入已有建(構)築物下部和地下管線範圍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安全保護範圍。
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規範要求的數量對土釘圍護結構進行現場拉拔試驗,監理現場旁站。
二、樁基工程
(一)本市建設工程禁止使用預應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樁(簡稱PTC樁)、先張法預應力空心方樁中的薄壁方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管樁(以下簡稱PHC管樁)A型樁。
(二)當PHC管樁承受水平荷載和豎向抗拔荷載時,設計應驗算樁身材料強度,滿足要求後方可使用,並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提出是否進行基樁水平和抗拔載荷試驗的要求。
(三)PHC管樁生產企業應嚴格按《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國家建築標準設計圖集《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和《先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用端板》生產,確保出廠產品合格並做好AB型、B型、C型產品標識。禁止使用鑄鐵板代替鋼板制作端板。
(四)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采購和使用PHC管樁,並應按批次進行質量檢查,同時報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PHC管樁。
(五)樁基礎承台埋置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或高度超過28米)建築物應設置地下室。
(六)對樁端處于淤泥質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樁,其單樁豎向承載力應通過現場靜載荷試驗確定。
三、施工堆載
(一)基坑圍護設計時,設計單位應明確堆載限值和基坑周邊堆載範圍。嚴禁施工現場在基坑周邊隨意堆土、堆物。
(二)施工現場要求在設計明確的堆載範圍以外臨時堆土的,應由施工總包單位驗算後制定專項方案,明確堆土高度和範圍,並經基坑圍護設計單位同意和報監理審核後方可實施。
(三)在已建建(構)築物周邊堆載或覆土(如景觀設計的假山等),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已建建(構)築物原主體結構設計單位重新計算復核由于地面堆載引起的周邊建(構)築物地基附加變形,經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實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