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海洋空間開發格局,日前,國務院印發《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將海洋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四類。根據《規劃》,我國已明確公布的內水和領海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是海洋開發活動的核心區域。
據悉,《規劃》是《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形成海洋主體功能區布局的基本依據,是海洋空間開發的基礎性和約束性規劃。規劃範圍為我國內水和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區)。
《規劃》提出,海洋主體功能區按開發內容可分為產業與城鎮建設、農漁業生產、生態環境服務三種功能。遵循陸海統籌、尊重自然、優化結構、集約開發的原則,《規劃》提出包括“一帶九區多點”海洋開發格局、“一帶一鏈多點”海洋生態安全格局、以傳統漁場和海水養殖區等為主體的海洋水產品保障格局、儲近用遠的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格局等在內的海洋空間利用格局。
《規劃》明確了內水和領海主體功能區的四類開發區域。具體來看,優化開發區域包括︰渤海灣、長江口及其兩翼、珠江口及其兩翼、北部灣、海峽西部以及遼東半島、山東半島、甦北、海南島附近海域;重點開發區域包括︰城鎮建設用海區、港口和臨港產業用海區、海洋工程和資源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域包括︰海洋漁業保障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禁止開發區域包括︰各級各類海洋自然保護區、領海基點所在島礁等。
《規劃》明確,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劃分為重點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包括︰資源勘探開發區、重點邊遠島礁及其周邊海域;除重點開發區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則為限制開發區域。
《規劃》指出,完善海洋主體功能區政策支撐體系,明確了包括財稅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海域政策在內的政策保障。沿海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實施,編制省級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財稅、投資、產業、海域和環境等政策。發展改革委要做好規劃實施的監督指導,會同海洋局加快監測評估系統建設。海洋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