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在京召開研討會,邀請中外礦業領域專家學者就加強礦業權合同管理、完善有關法律規範建言獻策。與會專家提出,應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礦產資源法》修改,通過合同手段加強對礦業權的規範管理。
與會專家從可持續發展、包容性增長、資源環境、人權等方面交流了對礦業開發的認識。大家表示,中國的國情、制度、資源等情況與他國不同,礦業權管理既要借鑒他國做法,又要有所改進,特別是在礦業權合同管理中,應兼顧政府、企業、社區三方面利益,特別是要更多關注礦區群眾的合法權益,在礦業開發前期同時、同步考慮,以實現政府、企業、社區在礦業開發中的利益平衡。
與會專家認為,在探礦權、采礦權出讓過程中,礦業合同可以成為礦政管理的有效工具,能夠就礦業權價款繳納、礦業投入額度、勘查開采進度等現有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進行有效補充。但總體看,我國礦業權合同管理還處于探索階段,礦業權合同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管理環節不夠完整,合同履行也不夠到位,與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夠相符。
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魏鐵軍介紹說,目前中心已通過國際合作,對多國法律學者研究寫作的《礦業開發示範協議》進行了中文翻譯,填補了國內礦業權合同研究的空白,既有助于國內礦政管理和礦業開發,也有助于指導中國企業海外礦業投資。
與會專家從可持續發展、包容性增長、資源環境、人權等方面交流了對礦業開發的認識。大家表示,中國的國情、制度、資源等情況與他國不同,礦業權管理既要借鑒他國做法,又要有所改進,特別是在礦業權合同管理中,應兼顧政府、企業、社區三方面利益,特別是要更多關注礦區群眾的合法權益,在礦業開發前期同時、同步考慮,以實現政府、企業、社區在礦業開發中的利益平衡。
與會專家認為,在探礦權、采礦權出讓過程中,礦業合同可以成為礦政管理的有效工具,能夠就礦業權價款繳納、礦業投入額度、勘查開采進度等現有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進行有效補充。但總體看,我國礦業權合同管理還處于探索階段,礦業權合同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管理環節不夠完整,合同履行也不夠到位,與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夠相符。
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魏鐵軍介紹說,目前中心已通過國際合作,對多國法律學者研究寫作的《礦業開發示範協議》進行了中文翻譯,填補了國內礦業權合同研究的空白,既有助于國內礦政管理和礦業開發,也有助于指導中國企業海外礦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