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王自堃)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在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就勘探开发申请程序、承包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该法制定背景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Di One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该法共分7章,涉及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翟勇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他指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并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本法的通过再次表明了我国负责任的态度,是一个切实的行动。
岳仲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承包者的监管职责,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孙书贤就勘探开发申请程序、承包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向媒体作了介绍。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同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
关于承包者的权利,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的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这种权利不仅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也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关于承包者的义务,按照《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承包者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活动、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的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相关事项,并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布会还介绍了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我国在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要求,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的同时,将积较开展环境调查和评价,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深海作业工具,积较开展深海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研究,并积较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义务,积较开展双边、多边的合作,为深海科学研究、深海环境保护和深海资源的和平利用做出贡献,造福全人类。